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环境。9月7日,我市出台了《樟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拟对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制定依据
1.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下发《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19〕5号);
2.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0〕3号);
3.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下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宜市建字〔2020〕22号);
4.《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樟府发〔2019〕8号)。
三、主要内容
1.实施主体:出资加装电梯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使用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2.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综合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按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市财政按照试点阶段每部15万元、推广阶段每部11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优先用于加装电梯设计费、监理费、图审费。为便于工程的连续性和精准性,确保夜景整体亮化效果,提升工程的设计质量水平,建议按照《樟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选定我市城市亮化总体方案设计单位。
3.实施程序:业主提出申请--住建局联合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的规划方案——实施主体向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的审查申请,住建局联合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解读人:黄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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