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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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引进项目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  项目入园范围。重点引进医药大健康、生物医药(以配方颗粒、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制剂、高端医疗器械医疗电子为主)、数字经济、金属家具(高端装备制造)等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积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为确保产业健康发展,新引进的医药化工上下游项目,必须是投资规模大(5亿元以上)、符合产业规划、能耗指标要求,科技含量高,经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安全、环保有保障的重大项目,其它化工项目暂停入园。

第二条  主要指标要求。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50 万元;化工及医药流通类项目年亩均税收 20 万元以上,其它项目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医药项目容积率2.0以上,金属家具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容积率1.5以上(同时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医药化工类项目容积率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建筑系数40%以上;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超过20%,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供地政策

第三条 土地出让价格一般工业用地不低于每亩 10 万元,化工用地不低于每亩 20 万元,所供土地为工业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签订协议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程序挂牌出让土地,企业必须按时揭牌,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企业不按时揭牌,未揭牌土地另行安排其它企业落户。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必须相应分期挂牌。

(三)入园程序

第四条项目流转论证。市招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项目信息,对项目信息资料分类,报市领导审批后,流转至相应产业链或相关市领导,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意见书面反馈至招商服务中心。产业链链长或相关市领导根据项目情况,组建项目洽谈专班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的准入、用地、环评、安评、能评、扶持政策等要素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形成项目落户初步意见。

第五条 项目联审签约。流转通过并经审定的项目,由市招商服务中心整理汇总提报项目联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拟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市政府或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约。

(四)建设要求

 及时办手续。项目开工前,项目方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土地挂牌、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报建等有关手续,并及时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送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市发改委联合预审;医药化工项目,樟树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参与预审。在开工前,项目方须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施工计划有关手续,手续齐全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及建设工期。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三个月之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如期开工建设,延迟一日按土地成交价的1‰收取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占地100亩以下项目必须一次性建设到位,不准分期建设,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必须在 18 个月内全部竣工。占地100 亩(含100亩)以上项目必须在24个月内全部竣工投产,如需分两期建设,土地分期供应,第一期用地应占项目总用地60%以上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必须在18个月内全部竣工;第二期项目最迟应在第一期项目竣工投产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否则,依规收回预留用地,第二期工程必须在一年内竣工投产。因特殊情况影响工期的,经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竣工日期顺延。否则延迟一日按出让价款的 1‰收取违约金

  强化质量监管。根据项目开工及推进情况,由市住建局对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和指导。

 规范项目建设。项目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环保、安全“ 三同时 ”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必须严格监管。项目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否则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函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超过边界红线或在退让线范围内建围墙、安装变压器等行为,由市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依法予以处理;对需要调整项目,特别是增加非关联性项目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建设时,环保、安全设施未按环评、安评要求建设到位的,由樟树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建设到位,否则不得提交投产验收申请。

  严格投产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前,项目方需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住建局、樟树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准予投产

(五)项目服务

第十  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项目协调服务机制,按照谁招引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服务单位全程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对应事项的服务工 作。市委、市政府项目牵头领导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 有关部门召开项目推进会,集中解决各类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二、企业扩改项目

第十  鼓励园区现有企业实施扩改项目,不断做大做强。实行差别化要素供给,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高的企业优先配置资源;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低的企业督促整改提升。

第十  以下类企业暂停扩改项目的实施:1.被上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查督办、尚处于整改阶段的企业;2.被市监管部门责令正在停产整治的企业;3.发生较大影响安全或环保事件的企业;4.安全环保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企业5.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

第十企业扩改项目的指标要求、供地政策、建设要求和审批程序均按新引进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扩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工信局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兼并重组或租赁项目

第十  原入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停产后需兼并重 组的,须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兼并重组工作

第十  兼并重组项目一律按新现行入园管理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执行新的项目落户政策。

第十  落户园区的租赁项目需严格按照《樟树市工业企业厂房土地出租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樟府办发〔2022〕66号)文件执行。

四、项目清理或退出

第十八条  对无其它原因,项目签约后一年内未开工或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履约的,服务单位牵头与企业方洽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终止协议,申请项目退出。

五、附则

十九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制 定的《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樟办发2022〕84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具体由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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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赣帮+ 于 2025-03-09 15:32:16发表在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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