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医疗器械产业园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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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省、宜春市和樟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 适用对象。注册地及纳税均在樟树市医疗器械产业园内的研发、生产、贸易类企业。  第二条 准入条件。生产、研发类:固定资产投资2千万(外资30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需达到200元/㎡/年以上。贸易类: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外资100万美元)以上且税收不低于1000万/年。  二、厂房租赁  第三条 租赁标准。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租金一年一缴。整栋厂房租赁价格按10元/㎡/月;分层租赁价格为:一楼租赁价格12元/㎡/月,二楼、三楼租赁价格10元/㎡/月,四楼及以上楼层租赁价格8元/㎡/月;倒班宿舍租赁价格按10元/㎡/月。  第四条 租赁时间及租金缴交。在入园项目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由工业园区投资公司与入园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五年一签,五年内不涨租金。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需要续租,须在合同期满3月个前工业园区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扶持政策  第五条 租赁补贴。研发、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税收第二年、第三年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年,给予免租金3年优惠政策(不含水电费、物业费);贸易类企业第一年平均每月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给予免租金3年优惠政策(不含水电费、物业费)。租金先缴后奖,企业税收达到要求的,厂房租金于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予以一次性全部奖扶;企业税收未达到要求的,租金据实收取,不予奖还。租赁期满企业税收达到入园要求的予以首次续签房租不涨;企业税收达不到入园要求的房租每年递增20%。  第六条 装修补贴。对洁净车间(实验室)给予企业装修补贴,其中:十万级洁净车间以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装修补贴;万级洁净车间以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装修补贴;百级以上洁净车间以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全面完成装修后,经检测机构审核,按核定的洁净车间等级拨付装修补贴款的60%;正式投产后,拨付装修补贴款的30%;税收达到要求后,再拨付剩余的10%。企业在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应在本市缴纳。  第七条 设备补贴。企业新购一手生产性设备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按设备实际购 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设备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对企业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樟树生产的按搬迁费用总金额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 500万元。企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拨付设备补贴款的80%;企业正式投产后,税收达到要求后,再拨付剩余的20%。第八条 支持产品落地。在樟树市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樟树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创新型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新品种奖励300万元,其他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新品种奖励100万元,免疫类二类医疗器械每个新品种奖励50万元,对填补我省空白的其他二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奖励10万元。  四、项目建设  第九条 投产周期要求。入园项目厂房装修、设备安装调试、投产的期限为10个月。  第十条 厂房利用率。入园企业厂房实际利用率不得低于80%,设备到位率不低于80%,剩余20%设备在投产后3个月内须全部到位。  五、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 统一物业管理。入园项目须配合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维护园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物业管理费按照租赁面积收取,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 1元/月,附属用房每平方米 1.5元/月,园区内水费、电费、排污费等其他费用按政策收取,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园区的日常管理及企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服务机制。建立项目协调服务机制,按照“谁招引,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服务单位全程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对应事项的服务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 8 年内地方留存部分税收需覆盖本办法给予的补贴,且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需扣除已拨付的企业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奖励补贴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兑现。  本办法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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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赣帮+ 于 2025-03-09 16:28:09发表在本站,原创文章,禁止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娱乐参考,不能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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